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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與辦法

 

*館藏資料

淡江大學校友借用館藏資料規則
(72)校館字第0二九六號函公布
(74)校副字第一三一九號函修正
88.06.12 (88)校秘法字第0一二號函修正公布
88.9.3 第66次行政會議依據 88.6.9 第41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88.09.10 (88)校秘字第二五四七號函公布
94.12.19 室秘法字第0940000044號函修正公布
第一條 覺生紀念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畢業校友利用本館館藏資料,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本校畢業校友,得憑畢業證書影本及身分證向本館申請閱覽證或借書證。
第三條 申請閱覽證或借書證,應繳納手續費貳佰元。
第四條 申請借書證,應繳納手續費貳佰元及保證金貳仟元。借書證繳回時,除保證金無息發還外,可換發閱覽證。
第五條 持有借書證者,得依本館借用辦法之規定憑證借用館藏資料;持有閱覽證者,以在館內閱覽為限。
第六條 校友借閱圖書以五冊為限,期限十四天,得續借一次;借用非書資料以二件為限,期限三天,不得續借。
第七條 借用館藏資料須在期限以內歸還,如有逾期,圖書每日每冊處以新台幣貳元之罰款,非書資料每日每件處以新台幣拾元之罰款。
第八條 閱覽證或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持用,如經查獲,得予沒收,並不得申請補發。若遺失或污損不堪使用時,可申請補發。
第九條 借閱館藏資料如有遺失、污損、毀壞等情事,得依本館有關賠償規則之規定負責賠償。
第十條 借用館藏資料逾期應處以罰款,借閱圖書逾期三十天未還,暫時停止借用圖書權利;借用非書資料逾期七天未還,暫時停止借用非書資料權利。俟歸還館藏資料、繳清罰款後,再恢復其權利。
第十一條 若有蓄意不還或竊取圖書資料情事,得沒收其閱覽證或借書證,並不得再申請補發,保證金亦不發還。
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覺生紀念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版權所有©淡江大學覺生紀念圖書館

25137新北市淡水區英專路151號

資料提供單位:館長室 2012/04/26

更新日期:

電話: (02)26215656 轉 各項業務分機

   借還圖書 ext. 2346

   借還非書 ext. 2132

   參考諮詢 ext. 2365

傳真: (02)2622-6149 / 聯絡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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