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覺生紀念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畢業校友利用本館館藏資料,特訂定本規則。 |
| 第二條 |
凡本校畢業校友,得憑畢業證書影本及身分證向本館申請閱覽證或借書證。 |
| 第三條 |
申請閱覽證或借書證,應繳納手續費貳佰元。 |
| 第四條 |
申請借書證,應繳納手續費貳佰元及保證金貳仟元。借書證繳回時,除保證金無息發還外,可換發閱覽證。 |
| 第五條 |
持有借書證者,得依本館借用辦法之規定憑證借用館藏資料;持有閱覽證者,以在館內閱覽為限。 |
| 第六條 |
校友借閱圖書以五冊為限,期限十四天,得續借一次;借用非書資料以二件為限,期限三天,不得續借。 |
| 第七條 |
借用館藏資料須在期限以內歸還,如有逾期,圖書每日每冊處以新台幣貳元之罰款,非書資料每日每件處以新台幣拾元之罰款。 |
| 第八條 |
閱覽證或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持用,如經查獲,得予沒收,並不得申請補發。若遺失或污損不堪使用時,可申請補發。 |
| 第九條 |
借閱館藏資料如有遺失、污損、毀壞等情事,得依本館有關賠償規則之規定負責賠償。 |
| 第十條 |
借用館藏資料逾期應處以罰款,借閱圖書逾期三十天未還,暫時停止借用圖書權利;借用非書資料逾期七天未還,暫時停止借用非書資料權利。俟歸還館藏資料、繳清罰款後,再恢復其權利。 |
| 第十一條 |
若有蓄意不還或竊取圖書資料情事,得沒收其閱覽證或借書證,並不得再申請補發,保證金亦不發還。 |
| 第十二條 |
本規則經覺生紀念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