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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之資料到館,經通知取件後,逾期一個月仍未取件付款者,暫停服務至取件並繳清費用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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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持申請單親自辦理借書,若未依約定之時間前往辦理或未於借書後三天內繳回申請單及繳費者,暫停服務一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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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借閱之圖書未依規定日期歸還,依資料存藏單位之逾期罰款辦法繳納罰款,逾期三次(含)以上者,暫停服務一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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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館際閱覽證使用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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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館備有「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核發之館際閱覽證一枚,專任教職員生可持本人服務證或學生證,至總館三樓參考諮詢檯辦理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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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借用館際閱覽證以一週為原則,無人預約時得申請繼續借用。繼續借用期間,若有他人預約,需在圖書館通知之歸還期限內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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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持用館際閱覽證需遵守會員圖書館之相關規定,且只能利用其館藏資料,不得借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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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借書或複印資料務必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請參閱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